会员注册 登录
信阳论坛 返回首页

律政智鲨的个人空间 https://bbs.0376.net/?35864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日志

新京报:家暴新规能否为弱者撑腰?

已有 1821 次阅读2015-3-5 09:38 | 新京报

3月4日上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定罪处罚、其他措施4个方面,对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了指导意见,系我国第一个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

  与此同时,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傅莹透露,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差不多今年8月份提交审议。

  认定正当防卫有助纠正“宽严失度”

  该指导意见通过明确有案必立、一经发现犯罪线索即应依法办理,对于打击家暴行为无疑很有针对性,用法治为家庭成员中的“弱势群体”撑起了腰。

  中国素有“家丑不外扬”的传统,家暴犯罪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行为隐蔽,被称为“静悄悄的犯罪”、“门后面的犯罪”,很难被发现,发现之后也往往面临取证难等问题。对此,该指导意见通过明确有案必立、一经发现犯罪线索即应依法办理,对于打击家暴行为无疑很有针对性。

  在家暴犯罪的刑事处罚上,一直以来存在着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宽严失度”,也即,对于施暴的一方,由于刑法对虐待罪规定的法定刑较轻,故而判处的实际刑罚也较轻。而对于受暴的一方,当其因不堪忍受或基于义愤而杀害施暴者之时,由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很重,从而导致受暴者受刑较重,形成家暴犯罪上的“轻重倒挂”现象。

  值得肯定的是,本次意见对于家庭暴力犯罪中的正当防卫的认定作了明确的规定,指出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明确,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可酌情从宽处罚。这对打击家暴行为,纠正“宽严失度”现象极具意义。

  此外,指导意见对于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分,对于虐待罪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细化等规定,也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将起到很大作用。

  反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协力,但是,用法治为家庭成员中的“弱势群体”撑腰,无疑将是预防和打击家暴犯罪方面最为坚实的力量。 □刘高(法律工作者)

  同居暴力纳入家庭暴力令人欣慰

  此时最高法等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提出不同界定,让《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有待完善之处,再次进入公共话题,将有更多差异甚至博弈公开化。

  “意见”时机很有意义,这将令去年11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引发的讨论,在这次“两会”期间再次展开。

  该意见25条,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积极信息,有如下三个:第一,将同居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犯罪;第二,提出区分虐待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第三,提出以暴制暴酌情从轻处理。

  这三条都牵涉到受家庭暴力影响人群的重大利益,可能将在一定程度上矫正目前的司法与执法。这其中关键还是怎么理解家庭暴力:是因为它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就特别宽纵甚至无视呢,还是实行***标准,在尊重受害者意愿的前提下,将对家庭暴力与对陌生人犯罪逐渐同等地、积极有效地处理。当然,该意见还不是国家法律,它是在法律修正之前务实地减轻伤害,并且为更进一步的讨论及改革打开空间。

  至于将同居暴力纳入家庭暴力,这一点与《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之间的差异,已经被公开承认。这种现象并不常见,现实地说,这种状况令人欣慰,因为《反家庭暴力法》放过同居暴力不符合公众心愿,而且落后于国际趋势。此时最高法等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提出不同界定,其实提供了一种“倒逼”的机会,让《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有待完善之处,再次进入公共话题,将有更多差异甚至博弈公开化,这意味着倡导者获得了新的机会。

  总体来说,该意见表明,家庭暴力值得被列为重要的国家级议程,值得摆上“两会”时段的会议桌。先承认问题存在,继而承认问题很重要,这是寻求解决的前提。 

评论 (0 个评论)

facelist doodle 涂鸦板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会员注册

30 秒后自动关闭


由于会员断层和新互联网模式的冲击,创建于2002年的老网站“信阳论坛”已经不再适应用户的需求,对此我们艰难的做出以下声明与决定:


· 信阳论坛的网址bbs.0376.net,其他号称“信阳论坛"的平台请注意甄别,那些平台并不是我们。
· 信阳论坛将保留2002年至2021年的数据,并无限期关闭注册,仅保留部分邀请码注册。
· 如您有建议和意见,请扫码添加我们的“信阳网”公众号与老信阳论坛的工作人员联系。


强烈推荐信阳论坛新老用户扫描二维码关注、联系我们⬇⬇⬇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信阳论坛 ( 豫ICP备12001997号

© 2002-2017 信阳网  Support by 信阳论坛 !Zucsid

1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