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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那些可以当做段子的,雷人的法条

已有 704 次阅读2015-5-7 16:55

对于律师来说,平时广泛接触的法律条文、判决书、备忘录等等东西,冰冷、乏味,不着人待见。但是,如果您换一种角度和心态去观察每天都接触的文字,你没准会发现这些字符又能够神奇地复活。本应枯燥乏味的法律条文,稍一抚弄,即刻化腐朽为神奇,为您紧张的工作提供笑料,能不感恩乎?


说得这么邪乎,恐有人不信,那就看小人为您拈来几则撷英。


NO.1《物权法》

娱乐指数:★☆☆☆☆


《物权法》第49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点评】Lawread

这条基本会被人忽略不看,但如果您仔细琢磨一下呢?这个类似于绕口令的规定逻辑相当幽默。这句话有两个分句,前一分句是前提,后一分句是结论。但是似乎前一分句的前提明显已包括结论了。可不是吗,既然法律都规定了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您后边又加一句“属于国家所有”,这有啥必要呢。


我认为,该条真正要说的是:凡是野生的,国家想要,就是国家所有。国家不想要的,就爱谁谁。国家想要野狗狗,就要野狗狗,想要野虎虎,就要野虎虎,想要野狼狼,就要野狼狼。年初,一牧民捡到狗头金,引来无数法律专家的争论,这东西是否属于矿产,是否应属于国家所有?在我看来,这完全是个无聊的伪命题,合着老百姓捡到值钱的无主物了,国家看着眼馋就可以来要走吗?


而且,遗憾的是,《物权法》颁行以来,野生动物,尤其是诸如黑熊、大象啥的半夜三更偷食村民粮食,或者袭击人类,还没有国家赔偿损失的案例出现。因为涉及到赔偿的时候,国家说了:伤害您的不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所以,您自认倒霉吧。

NO.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78号)

娱乐指数:★★☆☆☆


该通知本应属于极其专业的,且枯燥乏味的文件,但是我再写备忘录的时候,还是被一句话吸引住了。该通知第二条赫然写道:加强征管堵漏增收。不动声色依靠打击违法增收、堵塞漏洞增收、科技管理增收,增强税收征管主观努力程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点评】Lawread

按照我手头的成语词典的解释,不动声色意为“在紧急情况下,说话、神态仍跟平时一样没有变化。形容非常镇静”。这个成语用到税务总局的文件中,颇有一些“悄悄地进村、打枪的不要”的皇军作风。作为堂堂的国家部委,打击违法增收、堵塞漏洞增收等工作您应该大张旗鼓地搞啊,为毛不动声色啊?合理的解释只能是怕打草惊蛇,让企业提前做好准备,无法抓现行,无法增收了。2014年,我国的经济进入了新常态,其实说白了就是好日子过去了,要过苦日子、紧日子了,不能像以前那样花钱大手大脚了。但是六国之地有限,暴秦之欲无限,财政收入可不能减啊,于是又要从企业处开始新一轮的压榨盘剥,此不动声色四字,让企业主看得的胆战心惊啊!!

NO.3关于刑法逃离部队罪的司法解释

娱乐指数:★★☆☆☆


《刑法》第435条规定: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PLA军事法院1999年向两高请示:《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两高收悉后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点评】Lawread

刑法说得已经不能再清楚了,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属于犯罪(第一款),战时犯此罪的属于加重情节(第二款)。那么,非战时犯此罪的,当然按照第一款处理了。这个连小学生这样的无行为能力人都不会有错误理解的问题,竟然难倒了我们战无不胜、武运长久的PLA,而且还有闲暇在准备50周年阅兵大庆的紧张时候,向两高请示什么“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更为夸张的是,两高还“经研究”,估计是审委会集体讨论过的,最后解答了这个本应该“贴两耳刮子打回去”的弱智问题。

NO.4《广告法》

娱乐指数:★★★☆☆


《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点评】Lawread

其他3条还说得过去,但是这条就令人匪夷所思了。酒类广告就是推销让人喝的,广告中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那陈宝国、汤灿的“燕京啤酒”广告,张铁林“蓝色经典有点柔”,王刚“这酒,牛!”等广告全部违法了。问题是以后倒酒的动作,端酒杯的动作、碰杯的动作是否也算“饮酒的动作”呢?恐怕还得工商局来判断。我们这个温情脉脉的政府老是觉得老百姓就是愚民,广告中有喝酒的动作就会勾起馋虫,就会酒后驾车、酒后乱性似的。

NO.5《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指数:★★★☆☆


那些非量贩式的歌舞厅里面到底啥样,其实不用我多说,那里面如果不藏污纳垢,估计去的人至少得少三分之二,咱们“保八”的任务岂不难以完成。不过如果万一有没去过的先生,公安部的规定绝对可以作为路线图,试看:


“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小于0.2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


“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


“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间的装置”。


“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禁止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


【点评】Lawread

这些规定如果全部遵守,包间内基本就跟候车室区别不大了。其实在我看来,这些规定制定出来就是供经营者逐条详细违反之用的。您只要把所有的“不得”换成“应该”,就基本是娱乐场所的现状。仅仅从这些规定本身看,我敢保证,起草者对于违反规定的娱乐场所绝对没少去,否则不会写得这么细致入微和引人遐想,连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这些东西都洞若观火。以致使得这部法规通篇都飘散着荷尔蒙的气息。

NO.6《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娱乐指数:★★★☆☆


是一部2015年5月1日生效的法规,其中第6条赫然规定: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


第十二条更加夸张地规定:“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点评】Lawread

按照国家的本意,无非就是因为国家的科技实力更强,允许民间发气象预报,会出现气象谣言,什么“今年将迎来史上首个最热年”、“750年一遇酸雨致癌,今天至28日别淋雨”,至于地震谣言,早就有《防震减灾法》予以规制了,谁敢发布“何时要地震”的消息,轻则按照违反治安管理法拘留,重者按照“宣扬恐怖信息罪”判刑。问题是天气预报这个东西,所需要的设备并不见得多高精尖,民间组织花了十万、八万,就能弄得非常像模像样,像很多手机APP的气象软件,其实也真的不见得比国家差多少。


国家禁止民发布气象预报,并未说明个原因,难道气象资料属于国家秘密?显然不是。而且我们这个国家,自古以来其实是鼓励民间能人去预期天气的,不然像诸葛孔明这样去借东风,弄不好就违反了汉帝国的法律了。于是还有更重要的问题就来了,如果国家气象预报不准,受灾群众或单位能否索赔?因为天气预报事实上属于国家官营垄断了,那民间没有其他的信息来源了,不找你索赔找谁呢。5月1日以后,反正立案登记制也实施了,没准气象局没事就会接到各种索赔的传票。


再往多了引申,这个《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是国家气象局发布的,您老人家作为一个副部级单位,有什么权力禁止民间的气象预测?认真细揪,这部规章违反《立法法》的可能性非常之大了。


以后要是在朋友圈喊:起风啦,下雨收衣服啦!就得罚5万?同样,以后都不敢聊天了,随口说句“今天天气不错啊”,被人录下来一举报可就是5万啊。尤其是萧敬腾,以后必须注意对其行踪严格保密,否则开一次个唱就得罚5万。

NO.7一个倒霉的女人引发的倒霉司法解释

悬疑指数:★★★★★

娱乐指数:★★★★★


最高法于1990年向广东高院作出的电话答复:


你院请示:一被害人在同一个晚上分别被3个互不通谋的犯罪分子在不同地点和时间实施了强奸。公安机关同时侦破,检察院以一个案件起诉,法院是作一案审理还是分案审理?


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上述情况,这3个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而是各个被告人分别实施的各自独立的犯罪,因此,应分案审理,不宜并案审理。


【点评】Lawread

严格说,这个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但这丝毫无损其超级悬疑指数和娱乐指数(本人在此绝无对受害者的调侃之意,只是此事太过蹊跷和匪夷所思)。


首先,案件事实为“一被害人在同一个晚上分别被3个互不通谋的犯罪分子在不同地点和时间实施了强奸,而且公安机关还同时侦破”。我们试着进行情景再现。A女在某晚被B男强奸,她精神恍惚、郁闷地往家里走或漫无目的溜达而且没有报案,当然也有可能前往报案的途中,那时毕竟没有手机。这时C男发现了A女,淫心大动,于是实施了强奸行为。此时A女更加恍惚和郁闷,继续进行着位移活动,也有可能继续着报案之途。后来,D男又发现了A女,又一次实施了强奸。最后,她报案了,而公安局还恰巧同时侦破。而这3个人事前互不通谋,是否认识不清楚。


作为A女,其悲惨至极的遭遇属于绝对的超低概率事件,A女如果当时买彩票,肯定能中大奖,可惜1990年我国还没有博彩业。想来想去也没有什么合理的解释。说是轮奸吧,三个人本来互相通谋但故意予以否认,这是可能的,但为什么要在不同的地点呢?他们不嫌麻烦吗?还有一种可能,就是A女是精神病人,被强奸后赤身行走,又勾起了另外二人的淫欲。但问题是如何报案的呢。唯一的解释就是A女的家人报案,可A女既然精神有问题,公安局怎么就同时抓住这“互不通谋”的三人的呢?总之,我是没法自圆其说,只能归结为:要么是A女太倒霉了,要么是公安局抓错人了。如果有机会,本人一定要到广东高院将案卷借来一阅,以解我世纪谜团。


其次,如果真的是“3个互不通谋的犯罪分子在不同地点和时间实施了强奸”,那么这当然属于三个案子了,道理很简单,三个人是出于分别的故意实施的犯罪,显然不属于共犯。那时我国79《刑法》还在实施,解决这个问题是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的。检察院作为一个案件起诉就已经很莫名其妙了,广东高院竟然还荒唐地向最高请示,我们的检察官和法官们整天都在琢磨什么呢。对一系列的荒谬行径,我确实快不知道说啥了。


以上仅仅是工作中发现的少数几个具有娱乐性的法律法规,其实我们大家仔细寻找的话,没准会把这个接龙游戏一直进行下去,看看还有没有更雷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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