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人如漂泊的船,家似避风的港湾,但平常的工作中,接触到的很多当事人,都述说自己曾遭受过家庭暴力和虐待。让人痛心也让人思考——本是同林鸟,相欺何太急? 在此,就家庭暴力施暴者内在心理、外部诱发因素、法律规制措施等方面略作评述,希望对需要此类帮助的人能有益处。 一、施暴者心理扭曲或自控能力较差 首先,施暴人自身心理不成熟,无法控制情绪,潜意识里把各种责任归结到家人身上。较为典型的就是一些年轻人,从内心上还没有成长为一个内心强大的男人,而且自身缺乏修养,对家人不能满足其要求时,动辄吵架动手,毫无耐心。 其次,在家庭里,受控制的弱势者容易成为强势者情绪的垃圾桶。典型的就是有些中年男人,心智不成熟,在外面一受挫,或者感受到压力,喝完酒一回家,就会把压力转嫁到家人身上,搞得家庭氛围紧张。 再次,从犯罪心理学来说,犯罪嫌疑人有一种利他型的心理,认为自己是对他人好。这种人的心目中,往往认为自己比身边的人都优秀聪明,自己对他人的侵犯,恰恰是在帮他人纠正错误。 另外,有些施暴者心理上并无明显缺陷,但认为家人是自己的“私产”,对家人施暴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放纵自己暴力家人。这一类人,实际上是缺乏人文意识,内心不认为人是独立的个体,少有对人的尊重和体贴,而将家人(尤其是孩子)视为附属于自己的人,随意按照自己的想法安排别人的生活。 最后,有一部分的家庭暴力施暴者,其心理和行为往往源自于青少年时期的家庭环境,大多受到了上一辈人甚至是同一辈人的“污染”,具有明显的承继性。而这种影响,或多或少又影响到了下一代人。 二、诱发家庭暴力的因素众多 1、家庭方面,受暴人经济不能完全独立、对家人依赖性过强。即使在家庭中,经济上的不平等,也会在人格上形成“地位”不平等,这种“发家之后打老婆”的大男子主义心态,导致施暴者和受暴者都认为暴力在一定程度上理所当然。当然,值得一提的是,现在也开始有男同志沦为家暴受害者了,而且更加隐秘。 2、社会对家庭暴力持相对宽容的态度。清官尚且难断家务事,更何况大家不在一个屋檐下,不是事件的目击者或亲历者,所以家暴一出现,大家都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夫妻没有隔夜的仇,谁知道明天是不是又如胶似漆呢?这种拖字诀、和稀泥、和为贵的社会公众心里的可怕统治力,导致家庭暴力被普遍认为是私事,社区、村民委员会、派出所难以实质性地进行干预,形成对暴力的默许。 3、国家对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有多部法律对家庭暴力、暴力做出了规定,但诸如家庭暴力多长时间构成暴力罪、暴力到什么程度构成伤害罪、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机制等方面不甚明确,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都给家庭暴力在违法和犯罪留下了大量空间。 三、家庭暴力难以查证 首先,家庭暴力行为的隐蔽性强,许多受暴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宁可委曲求全。 其次,也有的受暴者事后讲出来,求助他人,但家庭暴力的证据很难保存,出于各种原因,证据也很容易被施暴人销毁。 四、家庭暴力的法律预防和规制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4CE8.tmp.png 我国现有《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老年***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保障公民免受家庭暴力或在公民遭受家庭暴力、虐待后提供保护。 例如,《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其中,暴力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受虐人要求处理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根据司法解释《婚姻法》所称的“家庭虐待”,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遭受上述暴力、虐待行为时,应当及时保存证据,以备将来请求公力救济之时使用。当事人自己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有效遏制家庭暴力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运用公力救济,请求公检法机关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